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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继续打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清剿火患战役的意见

2015-06-02 15:39:20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闽建建[2014]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公用局、园林局、执法局(市容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及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打好清剿火患战役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4〕11号)等文件精神,提升火灾防范能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继续打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清剿火患战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基础建设,着力推进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重点督促工程参建各方主体以及城镇燃气、供水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有效遏制火灾事故发生。
  二、完善城市消防安全布局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制定修订符合城市发展需求的消防专项规划,并将规划中确定的消防站点、消防基础设施等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保消防用地需求,适当提高高层建筑与燃气生产、储存设施的水平安全间距。燃气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燃气场站,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
  三、认真履行涉及消防安全事项审批职能
  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严格审批。对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按规定对建筑防火设计内容严格审查把关,对不合格的防火设计,不得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依法应当办理消防验收的建设项目申请办理房屋登记时,应当提交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未提交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房屋登记机构不得为其办理房屋登记。
  四、加强建筑工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加大对施工现场作业区、生活区、仓库、活动板房等重点部位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的配备和消防通道设置情况,建筑施工材料现场堆放情况以及安全网、外脚手架、脚手板的防火性能的检查力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施工现场用电管理,特别是对电气线路的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的维护、检修,防止因电气线路和设备老化短路引发火灾事故;落实电焊等明火作业的防火措施,严肃查处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和违章操作行为。加大对既有建筑外墙改造工程的监管力度,禁止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填缝剂和燃烧性能等级不符合要求的建筑外墙改造材料。
  五、强化市政公用设施消防安全治理
  燃气主管部门要督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及时检查、整改管道、设施、报警装置等埋深不足、途经垃圾焚烧点、与其他管道及窨井交叉、明设管道未进行外加保护、不同材质管道连接点、温度补偿管段及变形补偿管段等隐患,并在管道总阀门处设置醒目标志;督促燃气企业加强临近高层建筑的场站内部安全管理与巡查,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风景名胜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对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公园内服务摊点以及城市绿化施工、养护现场进行排查,杜绝堵塞、占用消防通道、消防登高场地以及可能导致地下消防管网损坏的行为,确保消防设施安全通畅运行。
  六、加强市政供水设施建设和检查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提出市政消火栓建设和改造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供水企业实施,督促指导供水企业将市政消火栓建设与供水设施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同时要联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开展市政消火栓建设专项检查,摸清实有数、差额数和损坏数,建立完整的消火栓档案。要督促指导城市供水企业定期检查、及时维护市政供水设施,整改损坏、被圈占、被埋压的市政消火栓。战役期间,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专项检查情况及时增补市政消火栓,对市政消火栓进行全部维修、保养,确保完好率达到90%以上。
  七、大力整治影响消防安全的违章建筑
  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全面开展“两违”建筑调查摸底工作,对排查发现影响消防安全的违章建筑要建立台账,形成项目清单。要按照当地政府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结合实际制定分类处置方案,实行综合治理。对影响消防安全的违章建筑要作为“四重点、六先拆”范畴,依法依规予以拆除。要按照城市网格化管理模式加强日常巡查,建立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巡查、制止、报告责任制,及时查处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设行为。
  八、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教培训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拓宽宣传渠道,强化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教育培训,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督促指导企业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在“11.9”消防日、重大节假日以及秋冬火灾多发季节,集中宣传消防安全和逃生自救常识,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2014年7月5日前将上半年、2015年1月5日前将上一年度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情况报送省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传真:0591-87614739,邮箱:huxl@fjjs.gov.cn)。省厅将结合各行业的检查巡查,对各地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力、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予以严肃查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月29日
链接网址:http://www.fjjs.gov.cn/xxgk/zfxxgkzl/zfxxgkml/flfg_zfxxgkml/gcjs/201401/t20140129_9351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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