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科函[2014]3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各主编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以下简称地方标准)工作的管理,促进地方标准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建标实函〔2014〕18号)要求以及《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细则》(闽建科〔2005〕20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我省地方标准、设计图集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审范围
(一)2009年及以前发布的地方标准、设计图集全部进行复审。其中2004年及以前发布的地方标准原则上应修订或废止,但符合以下情况的除外:
1.没有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且技术内容仍然适用;
2.对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补充性规定仍然适用。
(二)2009年以后发布的地方标准、设计图集,当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发生变化时,应进行复审。
二、复审要求
(一)复审采取会审或函审方式。参加复审人员应当包括管理机构代表、主要起草人员和熟悉该标准、图集的专家,人数不应少于7人,其中,专家不少于3人。
(二)主编单位应结合标准、图集实施后的有关问题,按照复审工作实施计划,开展复审工作,提出继续有效、需要修订或废止的复审审议意见,并填好复审意见表(详附件3)以及复审结果表(详附件4),并按时报送相应组织单位。
三、进度安排
(一)2014年6月1日前,各主编单位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复审意见表及复审结果表报送相应组织单位。
(二)2014年6月30日前,各组织单位对各主编单位的复审审议意见进行汇总,形成复审意见汇总表(详附件5)报送省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三)2014年9月30日前,省厅完成复审意见审核,公布复审结果。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复审工作,组织本地区主编单位按本通知开展复审工作,并将复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及时与省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联系。
联系人:黄勤钲,联系电话:0591-87520820,传真:0591-87520357,E-mail:1790696158@qq.com。
附件:1.《2014年度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目录》
2.《2014年度福建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图集复审目录》
3.《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设计图集复审审议意见表》
4.《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图集复审结果表》
5.《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图集复审汇总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4月1日
链接网址:
http://www.fjjs.gov.cn/xxgk/zfxxgkzl/zfxxgkml/flfg_zfxxgkml/jskj
/201404/t20140402_94360.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