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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5-05-27 10:16:09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转】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4/7/7 11:21:36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102
 
龙建建〔2014〕62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开发区、新区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意见》(闽建建〔2014〕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实施意见
  附件2.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意见(闽建建[2014]21号).htm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6月9日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有效控制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提升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和改善空气质量,打造宜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主体责任。
  在我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各方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扬尘防治责任制,切实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必须把建筑废土处置业务发包给有资质的建筑废土运输企业,并督促运输企业遵守龙岩市建筑材料运输及建筑废土处置管理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预算。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的具体要求,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的,应当将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列入技术标评审内容。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应当明确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内容。
  施工单位是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承包范围落实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企业组织落实扬尘防治措施。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所需费用已列入施工措施费,施工单位应当确保该项费用合理使用,应当将扬尘防治等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工人上岗前的培训教育内容,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环保教育,作业前对工人进行扬尘污染防治的技术交底。施工现场应当建立环境保护和环境检查制度,严格落实文明施工的有关要求。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防治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施工现场发生扬尘污染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二、加强在建建筑工地扬尘防治。
  (一)依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绿色建筑项目管理的通知》(闽建综[2014]1号)要求,从2014年1月1日起,全省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必须按绿色建筑标准规划建设,加强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把关,严格绿色建筑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严格按绿色建筑设计和绿色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和质量监督。各方责任主体应对整个施工过程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对施工策划、施工准备、材料进场、现场施工、工程验收等各个阶段的监督和管理,针对“四节一环保”内容开展质量控制活动,开展绿色施工自我评价,定期进行计量、核算、对比分析、制定预防和纠正措施,提高绿色施工管理水平。
  (二)依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的意见》(闽建建[2014]21号)和《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未纳入绿色建筑项目管理的其余在建项目,均应按以下要求开展扬尘污染治理:
  1.建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专项方案报备制度。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专项方案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组织编制,并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将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专项方案作为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一项内容,报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2.工地围墙:按照《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中心城区建筑工地围墙建设和管理的通知》(龙政办[2013]327号)要求,主要路段临街面的工地围墙要设置高于2.5米的砖混围墙,一般路段的工地周围应设置高于2.0米的围墙,围墙厚度不小于0.24米,墙基适当放大,确保安全,主干道及重要区域严禁使用彩钢板。建筑工地围墙顶部一律需有灰色或蓝色筒瓦压顶,墙体必须张贴或粉刷相关的建设项目内容或反映城市建设、人文历史、生产安全、精神文明的公益宣传图片、标语等。市政基础设施(含临时施工项目)的围档应采用连续设置的装配式定型化围墙,高度不得低于1.8m。装配式定型化围墙外侧应美观,并饰以符合时代要求的宣传标语。
  3.道路硬化:施工现场内外凡车辆进出能到达的地方均应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绿化或固化措施。
  4.车辆出入管理:每个项目应设置洗车台、沉淀池和吸湿垫,配备高压水枪和专门冲洗人员。车辆逐车冲洗,每辆车冲洗时间不得少于2分钟,轮胎必须逐个冲洗到位,确保净车出场,严禁车辆带泥上路。
  5.密目安全网:外架自第一步架起在外立杆内侧必须采用符合标准要求(阻燃、网目数不低于2000目/100㎝2)的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密目网应随架体同步张挂,做到挂设严密、整齐,并定期清洗,不得漏挂、松散或脱落。破损的密目网应及时更换,不得影响防尘效果和市容市貌。
  6.扬尘控制措施:
  (1)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当按总平面布局分类、整齐码放,对易产生扬尘的大堆物料,能洒水的应当按时洒水压尘,不能洒水的应当采取覆盖等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当在库房或密闭容器内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2)对施工作业区内易产生扬尘的设备、操作过程、施工工序(如砂浆搅拌、瓷砖切割)等,应有遮挡、抑尘等措施。
  (3)施工场地应建立洒水清扫制度,配备洒水设备,有专人负责及时清扫、洒水压尘。
  (4)土方作业阶段,工作面内扬尘目测高度应小于1.5m,并不扩散到工作区域外。主体及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设计应小于0.5m,非作业区应达到目测无扬尘。场区内可能引起扬尘的场所应有降尘措施。
  (5)施工现场应建立封闭式垃圾站。高空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垃圾直接从高空往下倾倒。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垃圾等各类废弃物。
  (6)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时应当配备洒水车辆,合理分步实施,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灰土闷灰时应当集中堆放,洒水降尘,及时覆盖。路基及水稳层上施工车辆需临时通行的,应当有专人负责洒水降尘。市政道路中面基层水泥混合料自2014年10月起由拌和站集中拌和。
  三、加强城市房屋拆除扬尘防治。
  (一)承接房屋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是房屋拆除扬尘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人。房屋拆除发包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并在房屋拆除合同中明确扬尘防治的责任和要求,明确列支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及拆除工程实际,组织编制拆除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施工方案,明确扬尘控制具体措施和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福建省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等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建立健全拆除工程备案管理制度,将拆除工程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对于二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拆除工程(不包括农民自建住宅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房屋拆除发包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拆除工程备案手续。
  (三)拆除工程施工区域应当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及醒目警示标志,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米,临近主要道路和生活区的拆除工程施工区域应当设置不低于2.5米的硬质封闭围挡。
  (四)拆除二层以上房屋时,应当按房屋的实际高度进行防尘围护,临近主要道路和生活区的一侧应当设置双层密目网,防止和减少拆除中物料、建筑垃圾等外抛,避免粉尘、废弃物飘散。
  (五)拆除施工中应当采取持续加压喷淋压尘或其他压尘措施抑制扬尘产生。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对爆破部位进行覆盖、遮挡,覆盖材料和遮挡设施应当牢固可靠。遇有风力达5级及以上或空气质量严重污染等恶劣天气时,应当停止拆除作业。
  (六)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应当及时清理,分类堆放在指定场所,严禁向下抛掷。拆除产生的废弃物(建筑垃圾)应当采用封闭容器吊运并及时清运,暂时不能清运的应当集中堆放,采取洒水、遮盖等措施,并在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后7日内清运完毕。严禁在拆除施工工地内焚烧垃圾和各类废弃物。
  (七)清运业务必须发包给已纳入渣土车管控平台的建筑废土运输企业,车辆应当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出行便道应当作硬化处理,清运车辆应当在现场出入口进行除泥冲洗。
  (八)拆除工程施工完毕后30日内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土地权属单位应当采取覆盖、地面硬化、绿化等措施控制扬尘。
  四、加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粉尘治理。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采取覆盖、洒水(喷雾)、封闭、除尘等措施,有效控制因堆放、装卸、运输、搅拌等产生的粉尘污染,逐步建成绿色环保搅拌站。新、改、扩建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同步实施环保配套设施建设。
  (二)搅拌楼应当实行全封闭生产,搅拌层应当设有冲洗设施,称量层平台应当有除尘设施。搅拌楼生产工艺流程中的上料、配料、搅拌等环节应当实施封闭,搅拌主机、筒仓应当配备除尘设施,除尘设施必须保持完好,虑芯等易损装置应当定期保养和更换。筒仓除尘器宜安装在筒仓旁的地面上,吹灰管应当采用硬式封闭接口,不得泄漏。
  (三)搅拌站厂区内道路及生产区地面应当进行硬化、绿化处理,配备洒水车辆,定期冲洗,保持清洁,不得有粉尘堆积。搅拌站厂区出入口应当设置洗车台和冲洗设施,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未冲洗清洁不得出场。清洗废水必须排入沉淀池内进行集中沉淀处理,有条件的可实现循环利用。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纳入龙岩市渣土车安全管控平台,并采取预防渗漏措施,避免在运输途中滴撒漏。
  (四) 搅拌站所使用的水泥、粉煤灰等易飞扬的细颗粒材料必须密闭存放。运送散装水泥、掺合料、粉状外加剂、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滴漏的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纳入龙岩市渣土车安全管控平台,并采取封闭或遮盖等措施。
  (五)搅拌站砂石骨料堆放必须设立分隔挡墙进行有效分界,并按种类和规格分类分仓堆放。砂石骨料的装卸、搬运应当采取有效降尘措施;散装水泥等粉料的装卸应当有防尘措施,严格控制粉料上料过程,防止粉料泄漏。
  新建搅拌站砂石骨料堆场应当建成封闭式(三面墙,安装硬质顶盖)并设置喷雾喷水设施降尘,铺装硬质地面并设置排水沟。既有搅拌站砂石骨料堆场应当于2015年前改造成封闭式并设置喷雾喷水设施降尘,铺装硬质地面并设置排水沟。
  (六)预拌混凝土垃圾应当分类收集、集中堆放。浇捣剩料应当运输至指定场地处理,严禁随意倾倒;施工现场产生的废弃硬化混凝土应当及时清理。
  (七)预拌混凝土企业每年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对粉尘排放进行监测。
  五、加强废土运输扬尘防治
  (一)建筑废土发包
1.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发包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建筑废土处置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及建筑废土处置价款。
2.建筑废土运输处置业务必须发包给已纳入渣土车管控平台的建筑废土运输企业。建筑废土运输企业应当与建筑废土发包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将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报送市渣土办、交警、交通、行政执法等部门备案。
  3.建筑废土处置前,建设单位必须到市渣土办和公安交警部门办理建筑废土处置审批手续和建筑废土运输路线牌。
  (二)实施登记
  施工单位应对进出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废土运输车辆实施登记。
  1.落实建筑废土运输车辆专人负责登记。对每一车次的运输车辆进行登记,填写《建筑工地废土运输车辆进出场登记表》。
  2.《建筑工地废土运输车辆进出场登记表》应当定期报送渣土办、交警、交通、行政执法等部门。 3.按要求设置围挡、硬化道路、车辆进出口设置三级沉淀池及高压冲洗设施,并有专人冲洗出工地的车辆。
  (三)落实责任
  1.建设、施工单位及建筑废土发包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督促建筑废土运输企业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规定要求。建筑废土运输企业拒不改正的,应当书面报告交警、交通、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法处理。
  2.建筑废土承运单位对施工现场建筑废土的清运负直接责任,必须按规定运输和倾倒建筑废土。
  3.监理单位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围墙内施工现场建筑废土管理各项工作的开展和落实,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制止并书面报告交警、交通、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法处理。
  (四)加强监管
  1.招标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建筑废土运输承发包环节的监控: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时,是否明确建筑废土处置费用;发包方在工程招标或直接发包时,是否在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对建筑废土处置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土方施工单位或运输企业是否存在将所承包的业务转包。
  2.施工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审查建筑废土运输处置业务是否发包给已纳入渣土车管控平台的建筑废土运输企业;
  3.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当审查建设项目处置建筑废土是否取得《建筑废土处置证》并将施工现场建筑废土运输车辆是否实施登记和现场文明施工状况列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对没有实施登记和现场文明施工考评不达标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施工项目责任人记分处理;发现两次上述情形的,取消该工地文明施工评选资格;发现三次以上上述情形的,处暂停参加龙岩市政府投资项目投标资格三个月以上的处理。
  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工程参建各方、建筑渣土运输企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落实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主体责任和防治措施,重点加强对施工进度处于基础阶段、土方开挖量大的工程以及拆除工程、渣土运输处置、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监督检查,对未达到文明施工要求的,按照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对责任单位给予信用扣分;中心城区所有项目“同城同标”,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联动,将工地扬尘污染治理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签发整改通知书,并对责任单位和人员采取记分措施;对因建设施工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我市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责令停工整顿。拒不开展扬尘治理活动的项目将列入“黑名单”,作为“差异化管理”的必检项目,不得参与各类建设工程的评先评优,并在龙岩市建设信息网上予以通报批评。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核实和处理。同时,要加强部门联动配合,会同环保等部门不定期开展明查暗访,严肃查处扬尘污染问题。
  七、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第一批纳入龙岩市中心城区渣土车安全管控平台建筑废土运输企业名单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6月4日
  附件:
  第一批纳入龙岩市中心城区渣土车安全管控平台建筑废土运输企业名单
  1.龙岩市宏发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曹玉健,注册资本:壹仟零玖万圆整。
  2.福建晟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何钦兴,注册资本:捌佰万圆整。
  3.福建金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林家建,注册资本:捌佰万圆整。
  4.龙岩兴鑫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张和钗,注册资本:伍佰万圆整。
  5.龙岩市泰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陈桢桓,注册资本:伍佰万圆整。
  6.龙岩瑞志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林伟晟,注册资本:伍佰万圆整。
  7.龙岩市东发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陈森东,注册资本:壹仟零玖拾玖万圆整。
  注:企业名称排序不分先后
 
链接网址:
http://www.lysjsj.gov.cn/zwgk/jsgw/201406/t20140624_43826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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