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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加强绿色建筑项目管理的通知

2015-06-02 14:37:21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闽建综[2014]1号
各市、县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规划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转发福建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129号)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全省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大型公共建筑(指建筑面积2万m2以上的公共建筑)、10万m2以上的住宅小区以及厦门、福州、泉州等市财政性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等四类项目应按绿色建筑标准(目录详见附件)规划建设。为落实这一规定,现就加强上述四类绿色建筑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实施把关机制。各级住建部门要整合内部行政资源,强化从规划、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全过程闭合管理措施,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层层把关,确保应建项目均严格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开发建设。督促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有绿色建筑相关内容,并将有关成本纳入投资概预算;在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时,应将相关要求列入招标文件并在项目建设协议、合同中明确;在送审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包含绿色建筑设计内容;在施工、房屋销售现场应明示绿色建筑性能指标。
  二、加强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把关。规划部门在出具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对四类项目必须明确提出绿色建筑规划建设相关要求,并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以及规划条件核实等规划管理过程中,进行审查把关。对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或施工图审查缺绿色建筑专项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严格绿色建筑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设计单位对四类项目必须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按绿色建筑标准(含导则)进行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编制绿色建筑专篇,内容应包括建筑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环境保护和用能用水分项计量等具体措施和施工方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项目是否落实绿色建筑设计相关要求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合格书中注明;对未按规定进行绿色建筑设计或达不到相关要求的项目,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在我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含施工图审查要点)尚未出台前,绿色建筑项目暂按国家或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图审查。
  四、严格按图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和质量监督。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和监理细则,严格按照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进行施工和监理。未按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时,一并对绿色建筑内容进行分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对绿色保障性住房,竣工验收合格的可直接认定为一星级绿色建筑,不再进行专门评价。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文件、专项施工监理方案及相关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要加强竣工验收备案把关,对不按图施工或施工质量达不到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五、建立监管责任制。各级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确保所辖区域四类绿色建筑项目严格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和验收,未履行相关职责的部门,应承担相应责任;要加大监管力度,对违规颁发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证,违反绿色建筑相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图审、施工、监理和验收,以及建筑材料不达标、不按规定公示绿色建筑性能指标和安装计量装置等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责任。
  附件:绿色建筑现行标准目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2月18日
附件

链接网址:http://www.fjjs.gov.cn/xxgk/zfxxgkzl/zfxxgkml/flfg_zfxxgkml/qt/201402/t20140220_9369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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