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设[2013]20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勘察资质管理,做好工程勘察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3〕86号)和《关于启用新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市资函〔2013〕6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实施《工程勘察资质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实施新颁布的《工程勘察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设立过渡期,过渡期至2015年6月30日止。过渡期内,持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的企业,在满足原《工程勘察资质标准》(以下简称“原《标准》”)的条件下,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其承揽业务范围以原《标准》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准。自2015年7月1日起,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作废。
二、过渡期内,企业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工程勘察资质的,按新《标准》执行。延续工程勘察资质,或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原因重新核定资质,符合原《标准》要求的颁发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符合新《标准》要求的颁发新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5年。
三、申请新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须按新《标准》要求提出申请,符合新《标准》要求的,颁发新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新版证书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专门开发的证书管理软件打印,并在中央数据库备案,未备案的资质证书不予认可。
四、持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的企业须于2015年1月31日以前,按新《标准》提出资质换证申请。过渡期满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将适时出台工程勘察资质换证通知,统一部署换证工作。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换证通知出台前,企业可按新《标准》提前申请换证,提供的材料参照工程设计资质延续要求,材料清单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第(十五)条。
五、按新《标准》申请取得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的,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业务(海洋工程勘察除外)规模不受限制,但不得承担岩土工程勘察丙级项目。
六、企业从事工程钻探、凿井业务,须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具有工程勘察综合资质、专业资质但不具备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承揽的工程勘察项目中的工程钻探、凿井业务需要分包的,应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劳务企业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揽该项目的工程勘察综合资质、专业资质企业应对整个工程勘察项目负总责。
七、原《标准》和新《标准》规定的甲级、乙级岩土工程项目,应按规定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承担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审核人或审定人等岗位人员,须由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且至少有1人须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应按规定在其承担项目的技术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对其签章技术文件的技术质量负责。
八、各工程勘察单位要认真学习新《标准》及《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充实技术队伍,增强技术储备,早做准备,确保本单位工程勘察资质按时完成换证。同时要加大注册人员培养和引进力度,努力提升企业资质等级,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附件:1.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
2.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3.关于启用新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8月9日
链接网址:http://www.fjjs.gov.cn/Xsgl/Wzxs/tabid/156/ArticleID/35913/Default.asp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