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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印发《福建省八闽特色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2015-06-02 11:38:46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闽建设[2013]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激励繁荣我省设计创作,打造城镇建设精品,彰显八闽特色,提高城镇品位,省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八闽特色设计奖评选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八闽特色设计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全省广大工程设计人员自主创新,繁荣设计创作,提升城镇设计水平,打造城镇建设精品,彰显八闽建筑特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八闽特色设计奖评选工作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评选工作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领导下,由福建省八闽特色设计奖评选委员会组织实施。评选委员会成员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省内外知名专家组成。
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负责评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福建省八闽特色设计奖分为八闽特色建筑和福建十佳建筑两类。
    第五条 福建省八闽特色设计奖每届评选间隔时间不低于三年。
第六条 每届评出八闽特色建筑奖项不超过30项(首届名额不超过50项),分别设一、二、三等奖。福建十佳建筑奖每届评选不超过10项(首届评选名额不超过20项)。
    第七条 八闽特色建筑评选范围为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建成的城镇建筑、街区、村庄(首届评选含历史建筑);福建十佳建筑评选范围为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建成的单体建筑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纪念性建筑除外)的公共建筑。
    第八条  八闽特色建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八闽特色,建筑风格突出;规划布局合理,工程设计完善,充分体现绿色、环保、人文理念。
    (二)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建设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取得工程建设相关审批手续,竣工验收一年以上;
    (四)工程质量优良,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历史建筑应符合建筑风格突出,能够代表一定历史时期建筑文化特色。
    第九条  福建十佳建筑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获省级优秀设计二等奖及以上;
    (二)设计理念先进,具有创新性,唯一性;工程设计合理,充分体现绿色、环保、人文理念;建筑风格具有地标性;
    (三)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建设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取得工程建设相关审批手续,竣工验收一年以上;
    (五)工程质量优良,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第十条 符合申报福建省八闽特色设计奖条件的项目,由设计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报表,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历史建筑由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择优排序后上报福建省八闽特色设计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省直勘察设计单位的申报材料可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直接报福建省八闽特色设计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福建省八闽特色设计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申报材料汇总,提交福建省八闽特色设计奖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组织成立福建省八闽特色设计奖评选专家组开展专家评审,并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上对推荐项目进行宣传和网上投票。
    第十三条 福建省八闽特色设计奖评选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根据评选专家组意见和公众投票,提出获奖提名名单。
    第十四条 福建省八闽特色设计奖提名名单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荣誉证书、奖牌。
    第十五条 福建省八闽特色设计奖评审工作不得向申请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月30日
链接网址:http://www.fjjs.gov.cn/Xsgl/Wzxs/tabid/156/ArticleID/34313/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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